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被担保对象合肥雄鹰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合肥雄鹰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合肥雄鹰
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担保的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合肥雄鹰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华:
陈慧谷:
朱学义: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