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风电”、“公司”)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及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金雷风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20 万股新股。
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新股共计 6,508,401 股,发行价格为 68.95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448,754,248.95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
用等)16,669,897.8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32,084,351.13 元。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验资
报 告 》( 瑞 华 验 字 [2016] 第 37020013 号 ),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48,754,248.9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32,084,351.13 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金雷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
过 44,875.43 万元(含 44,875.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大兆瓦风力发电主轴产业化项目 44,875.43
合计 44,875.43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相应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
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37020043 号),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96,553,270.14 元,
拟置换金额人民币 96,553,270.14 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和金雷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披露,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大兆瓦风力发电主轴产业化项目 96,553,270.14 96,553,270.14
合计 96,553,270.14 96,553,270.14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雷风电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37020043 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 96,553,270.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 96,553,270.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同意以募集资金 96,553,270.1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
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金雷风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金雷风电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金雷风电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曾丽萍 朱艳华
保荐机构(签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