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
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山
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6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1-6 月,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
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侯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祁和生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独立董事的申请,导
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名,同意推荐杨校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执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我们认为杨校生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
以及提名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杨校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社会兼职等
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杨校生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对杨校生先生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 [2016]37020043 号);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公司承诺的募
集资金计划用途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553,270.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
意见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机会和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适时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元武
祁和生
郭廷友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