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何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内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1、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16,400 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
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2、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
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笑梅) (陈君柱)
201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