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6—063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经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一致。自权
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权益
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38,756,2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
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8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8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64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8 月 4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
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
10 楼
咨询联系人:侯 剑、张 茹、李佳杏
咨询电话:0755—86154212
传 真:0755—8615404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