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材料”或“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对被聘任人
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能力进行了充分了解,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况,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
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
盛利军 古群 孙清池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