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效累计审批的对外的担保总额为
8,800万元。具体为2013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强联电瓷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强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4,000
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现江西强联是公
司全资子公司)。报告期末公司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50万元,其中报
告期内对江西强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750万元,实际担保额均在公司审批范围
内。2016年3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公司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申请4,8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由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申请的4,800万元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12个月。报告期末江西强联对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792.82万元,其中报
告期内对江西强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792.82万元,实际担保额均在公司审批范
围内。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对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及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两项议案发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拟调整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
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当地实际薪酬水平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及同意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