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客观、真实反映了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王建华、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