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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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全聚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

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上述文件规定中禁止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我们对《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审议,

认为叶菲女士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选举的职位;

其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仅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傅 穹

王秀丽

邓小丰

朱恒源

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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