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定,独立董事王天飞、吴俊英、李怀奇作
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16
年8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保利防务投资中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保利
防务投资中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亿元投资保利防务投资中心;本次投资保利
防务投资中心,不属于: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②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③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本次投资保利防务投资中心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投资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的
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合伙企业通过向具有较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进行
投资,公司可以从中分享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转型升级提供
更多支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独立董事:王天飞、吴俊英、李怀奇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