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2016年8月5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
作,针对重组方案的细节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先后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
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重组尽职调查工作,并就重组预案
中部分重要事项及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等事项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充分
的沟通。在整个过程中,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
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应对上述变化,交易各方也筹划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继
续推进重组事项,但由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与原交易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各
方最终无法就交易方案部分细节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
益,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各方决定终止本次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
资产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终止公司收购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100%股权)。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之后作出的决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终止公司收购杭州信
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终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