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6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6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
情形。
二、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付明仲 曾江洪 王 栋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