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聘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聘任人选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聘任人选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
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项洪伟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资格及聘任程序符
合要求,同意该等聘任。
同时经核实,李川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任函及声明》,符合作为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聘公
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 垚 孔晓燕
2016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