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当公司与外部机构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有关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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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其要求的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
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其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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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 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职 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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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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