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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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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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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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

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

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

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

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

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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