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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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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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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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

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

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

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

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

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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