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于秀成先生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同意聘任于秀成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201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