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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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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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

(一)经核查公司存档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

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效批准;2014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第一次调整;2016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2016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关于核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637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

(三)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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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8526892XR,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方正颐和科技有

限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颐和科技有限公司”,并于 2006 年 11 月 9

日变更为“深圳市方正颐和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自深圳市颐和科技有限公

司 2006 年 1 月 26 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37 号”批复以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第 000778 号”《验资报告》(以

下简称“《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

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不少于 3,000 万股,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

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

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符合《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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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路演推介、定价及信息披露

2016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告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并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

14:00-17:00 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推介,网上路演网址:http://www.p5w.net。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网上路演推介的内容未超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告文件披露的范围,不存

在未公开信息。

2016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告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披露了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发行价格为 13.36 元/股,全部股份通

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 9:15-11:30、13:00-15:00。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

《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2016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告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并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公告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及时准确披露了网上配售的相关信息,符合

《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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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路演推介、定价及信息披露符合《管理

办法》、《业务规范》及《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五、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录,

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中信证券已指定葛其明、苏健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保

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

自然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已经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保荐。

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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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桂 钢

郭晓丹

周江昊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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