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9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
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二)。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
7 月 25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29、临 2016-08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6 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1543932-4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YA361429-8
负责人:沈力行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4 民初 37 号判决书(以下简
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管委会与原审原告的借款已经到期,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协
议对于还款的约定并非附期限的,而是附条件的,因双方约定的付款的条件并未
成就,所以一审法院不应该判决管委会还款,特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管委会与原审原告的协议书约定,还款日期为平湖市国土资源
局成功将三宗土地重新挂牌成交出让,出让金到位 10 个工作日内。一审判决据
此认定“协议此约定实际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该合同应为附期限的合同而非附
条件的合同,由于协议书对于期限的约定亦不明确,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
定不明确”,故原审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主张管委会还款,进而判决管委会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借款。
但上诉人认为原审原告与管委会对于还款的约定并非附期限的,而是附条件
的。所谓附条件和附期限区别在于: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情,而附期限
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情。本案中管委会和原审原告的协议约定“在三宗土地重新
挂牌成交、土地出让金到位 10 个工作日还款”,但此款约定的“三宗土地重新挂
牌成交、土地出让金到位”并不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情,三宗土地是否能重新
挂牌成交是不确定的,既然不属于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自然是附条件的约定,
而不是附期限的约定。那么一审判决认定的“由于协议书对于期限的约定亦不明
确,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本不能成立。目前原审原告和管委
会约定的还款条件没有成就,一审法院不应该判决管委会向原审原告还款,应驳
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望贵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
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