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所涉议案,事前进行
了充分的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此次拟向参股子公司销售产品有利于拓宽公司
产品销售渠道,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郑垚 金曹鑫 徐小平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