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与参股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此次拟向参股子公司销售产品有利于拓宽公司产品销售渠道,不影响公司业
务的独立性。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向光大太仓支行申请的8000万元流动资金
贷款、银票、信用证和保函等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奥特斯
维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12个月。公司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
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三、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拟用账面价值为不超过人民币 1.40 亿元机器设备
与上海电气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 1.40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 5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拟用账面价值为不超过
人民币 1.64 亿元机器设备与上海电气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
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 1.64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 5 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