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
理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名的副总经理候选
人孙大利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孙大利先生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拟任公司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
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二、本次董事会选举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孙大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