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 1 号兆驰创新

产业园 3 号厂房 6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97,298,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7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97,200,83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6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97,35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557,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

股份 1,460,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

表股份 97,3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

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62,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35,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402%;反对 3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25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62,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35,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2,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7402%;反对 3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25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兆驰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