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6—05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2016年4月,经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购买依姆多相关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我公司
与资产出售方已全面推进实施资产过户等相关事宜,依姆多的海外生产销售合作已经启动。
鉴于我公司新增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大,经公司慎重考虑,拟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我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1年。
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了原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公司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多年来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勤勉、专业、尽责的工作精神及对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表
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设
在中国北京,具有 A+H 股审计资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突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
构。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名列全国第四位,本土所第一位,服务的客户包括 40 余家国务院国资委直属
中央企业,373 家 A 股上市公司,多家 H 股、B 股、S 股上市公司,近 300 家金融机构,
4000 余家常年审计客户等。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改聘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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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
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和内控审计机构。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改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予以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公司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四川华信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 号)的规定;经审核,公司拟
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改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
控审计机构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
5、本次《关于改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改聘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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