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通讯会议实施细则
(2016 年 8 月修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为了规范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的相关
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以专人或者短信、邮件、传真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事由及议题;
2、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议不适用通讯方式审议并作出决议。不适用通
讯方式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报告;
(2)关联交易;
(3)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投资;
(4)重大资产重组;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回购股份;
(7)权益变动和收购;
(8)股权激励;
(9)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0)破产;
(11)其他不适合用通讯方式审议的重大事项。
3、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议题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进行
书面表决后,将书面表决意见、议题表决表及董事会决议传真给公司董秘办,并由董事本人
打电话到公司董秘办对表决结果予以确认。董事应在该次董事会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
表决意见、议题表决表及董事会决议原件邮寄回公司董秘办。
4、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