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董事会通讯会议实施细则(2016年8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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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通讯会议实施细则

(2016 年 8 月修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为了规范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的相关

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以专人或者短信、邮件、传真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事由及议题;

2、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议不适用通讯方式审议并作出决议。不适用通

讯方式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报告;

(2)关联交易;

(3)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投资;

(4)重大资产重组;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回购股份;

(7)权益变动和收购;

(8)股权激励;

(9)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0)破产;

(11)其他不适合用通讯方式审议的重大事项。

3、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议题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进行

书面表决后,将书面表决意见、议题表决表及董事会决议传真给公司董秘办,并由董事本人

打电话到公司董秘办对表决结果予以确认。董事应在该次董事会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

表决意见、议题表决表及董事会决议原件邮寄回公司董秘办。

4、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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