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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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6-038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8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4日—2016年8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5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2016年8

月5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周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

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0,641,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884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346,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09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294,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4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共

53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24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4.780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远光共创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70,222,052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541%;反对378,482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弃权

41,2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824,31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8.5141%;反对378,4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400%;弃权4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远光智和卓源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70,222,052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541%;反对418,982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

7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824,31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8.5141%;反对418,9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4834%;弃权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70,210,052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470%;反对390,482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

41,2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812,31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8.4716%;反对390,4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3825%;弃权4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易朝蓬、乔守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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