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1202541917

来源:上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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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 B 股 公告编号:2016-04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0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了153,418,700 股 新股 ,每股 发行 价格 为 29.45 元, 募集 资金 总 额为人 民币

4,518,180,71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和加上相关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金人民币

11,896,814.93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283,900.07元。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15583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

司已在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账

1

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号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50161364000002005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31050161364000002005 , 截 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4,506,880,71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财务公司借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

行浦东分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玉龙、蒋薇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

浦东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2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建设银行浦东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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