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 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北京

文化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文化”或“公司”)与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登峰国际”)、北京聚合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

合影联”)签署《电影<战狼 2>发行合作协议》。登峰国际委托公司独

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城市院线发行其拥有著作权或经全部著作权人完

整、合法有效授权的电影《战狼 2》,且公司指定聚合影联执行影片

宣发工作。由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同时是聚合影联股东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 14,000 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42,274.57 万元,净资产为 101,085.65 万元,

净利润为 2,122.46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

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 16 号院 1 号楼(配套公建)5012

3、法定代表人:吴燕

4、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从事

文化经纪业务;版权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信息咨询;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翻译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企业策划;机械设备租赁

(不含汽车租赁);租赁服装;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

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情况:自然人吴燕和吴京是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股东。

7、关联关系:公司与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关联关

系。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聚合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 281 号

3、法定代表人:易常春

4、注册资本:1,333.33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图文设计;产品设计;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不含中介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筹

备、策划大型庆典、晚会;市场调查;动漫设计;影视策划;软件开

发;国产影片发行。(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国产影片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6、财务情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聚合影联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305,188,550.48 元;负债总额:202,614,261.68 元;净资产:

102,574,288.80 元 ; 营 业 收 入 : 102,644,736.49 元 ; 净 利 润 :

3,072,024.39 元。

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 聚 合 影 联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总 额 :

202,971,210.74 元 ; 负 债 总 额 : 104,387,832.47 元 ; 净 资 产 :

98,583,378.27 元 ; 营 业 收 入 : 40,974,563.05 元 ; 净 利 润 :

-4,081,277.19 元。

7、股权情况:西藏好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水木诚德文

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人易常春是北京聚

合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

8、关联关系:

北京聚合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

结构图: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同时

是聚合影联股东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人。

四、电影基本情况

1、片名:《战狼 2》

2、导演:吴京

3、编剧:吴京

4、主演:吴京等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聚合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授权内容以及期限

1、授权内容: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联合

行使影片的独家(即专有)发行权,以及通过乙方与乙方指定的丙方

及其他第三方合作发行影片的权利;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和丙方在本协

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联合负责影片的宣传、推广工作。

2、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3、授权发行渠道:中国大陆地区内影院(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院

线和部队、农村等二级市场)的发行;

乙方和丙方联合享有包括影片胶片版(如有)、符合 DCI 标准的

2D 及 3D 数字版、中国巨幕 2D 及 3D 数字版、IMAX 2D 及 3D 数字版, 及

本协议下授权发行渠道所需的其他版本的发行权。

4、授权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影片在授权地区公映首日起

满 5 年止。

(四)影片公映日期

甲方应努力确保影片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18 日之间上映;

如果影片未能在上述时间区间内上映,则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本协议约

定的后续合作条件,届时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重新

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五)影片宣传及发行

影片的宣传营销和发行方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宣

传营销和发行方案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和丙方主导执行。

影片宣传营销和发行费用不高于 6,000 万元。

(六)影院发行的收益和分配

当影片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公映日期上映的情况下,无论影片的实

际发行、放映收入如何,乙方及丙方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其他影片出

品方支付总数为人民币 217,594,240.00 元,作为甲方和甲方指定的

其他影片出品方应得的对应授权地区影片总票房人民币 800,000,000

元的影片保底票房收入。

总票房收入=授权地区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统称

“影院/院线”)通过行使影院/院线发行权放映影片所形成的原始票

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

净票房收入=总票房收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税金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总票房收入×5%(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制片方发行收入=净票房收入×制片方分账比例(通常为 43%)

发行方票房分成收入=制片方发行收入×发行方票房分成比例

影片总票房收入不高于人民币 80,000 万元时,发行方票房分成

比例总和为 12%(其中乙方 6.6%,丙方 5.4%);影片总票房收入高于

人民币 80,000 万元后,影片总票房收入在人民币 80,000 万元至人民

币 150,000 万元之间的部分,发行方票房分成比例为 25%(其中乙方

13.75%,丙方 11.25%);影片总票房收入在人民币 150,0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发行方票房分成比例为 15%(其中乙方 8.25%,丙方 6.75%)。

(七)保底收入金额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1、本发行协议签署并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指

定的其他影片出品方支付人民币 4,000 万元的保底票房收入;

2、影片关机前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影

片出品方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保底票房收入;

3、影片首次看片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

他影片出品方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保底票房收入;

4、甲方向乙方提供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数

字)技术合格证》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影

片出品方支付人民币 4,000 万元的保底票房收入;

5、以上合计人民币 14,000 万元;余下的保底票房收入即人民币

77,594,240 元,在影片上映后 3 个月内由丙方支付完毕。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违约方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补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合同期间造成

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违约方在

15 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如影片在 2018 年 12 月 30 日之前仍未能上映,则乙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及其他投资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底票房收

入,并要求其按占款时间年 10%的标准支付利息。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

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七、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

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公

司电影业务的发展,使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

好的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聚合影联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聚合影联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 1,650 万元。其中:公司与聚合影联共同参与电影《英雄本色

4》投资,关联交易金额为 1,150 万元;公司与聚合影联共同参与电

影《战狼 2》投资制作,关联交易金额为 500 万元。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北京文化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运作

的要求,同时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北京文化实施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从云 刘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京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