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意压缩: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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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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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君立顾字第 039 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江 日 华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199410750109 ) 和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意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

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

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符念平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169,095,79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559,623,953 股)的 30.216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5 人,代表股份 2,753,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59,623,953 股)的 0.4920%。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6 年 8 月 5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 时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关联股东符念平先生、吴巍屿先生、庞海涛先生、王国庆先生、吴景华先生、王

华清先生及查春霞女士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68,944,027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689%;反对 1,760,200 股,

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1.031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劵的议案》

同意 170,095,801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798%;反对 1,753,200 股,

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1.020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常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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