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号楼
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4 日 15:00-2016 年 8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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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20,545,62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0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人,代表股份2,774,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共计96名,合计代表股份123,320,507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6.798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1,730,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0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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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具体
如下:
表决结果:123,149,759 股同意,170,598 股反对,15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60,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445%,反对 170,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4543%,弃权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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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彭观萍)
(庄浩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