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
求,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程序有明确规
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文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