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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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天山股份 股票代码 000877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刘洪涛 周建林
电话 0991-6686798 0991-6686791
传真 0991-6686782 0991-6686782
电子信箱 liuhongtao@sinoma-tianshan.cn zhoujianlin@sinoma-tianshan.cn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93,085,010.07 2,108,583,713.15 -5.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3,878,210.98 -253,515,826.25 -59.02%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04,223,722.98 -264,539,096.58 -60.6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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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8,825,318.40 134,228,939.02 122.62%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80 -0.2881 -59.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80 -0.2881 -59.0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4% -3.65% 2.01%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19,873,801,716.31 20,530,366,355.78 -3.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290,495,701.21 6,436,558,437.19 -2.27%
(元)
(2)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67,207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普通股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量 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中国中材股
国有法人 35.49% 0 0
份有限公司
中央汇金资
产管理有限 国有法人 2.64% 0 0
责任公司
幸福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境内非国有
0.84% 0 0
公司-万能 法人
险
余惠忠 境内自然人 0.64% 0 0
金国新 境内自然人 0.64% 0 0
吕剑锋 境内自然人 0.5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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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乐 境内自然人 0.48% 0 0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景顺 境内非国有
0.45% 0 0
长城精选蓝 法人
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夏新经
境内非国有
济灵活配置 0.45% 0 0
法人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余惠华 境内自然人 0.40% 0 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未知上述除
行动的说明 该公司外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
无
况说明(如有)
(3)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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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天山股份积极贯彻和推动错峰生产和行业自律,通过持续深化
对标管理,强化统一营销,搭建物流运管平台,全面推行巡检制,探索流动生产制,实施专家诊断提升,
严控成本费用开支,整合内部资源,发挥协同优势,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经营形势不断好转,2016年
1-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93亿元,同比减少5.4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3亿元,
同比减亏59.02%。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赵新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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