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汇报后,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终止原首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施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 11,783.82 万元及其银行存款利息净额 1,597.75 万元合计共
13,381.57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每年可以减少利息支
出约 582.10 万元。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可使
公司有效避免在行业低迷期持续进行大规模施工设备改造,有可能带
来的损失。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不断拓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本着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
2,147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归
还银行借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从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同时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
二月内累计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该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人怀、娄爱东、赵燕、蔡美峰
2016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