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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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也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与会议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认定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并对该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递交本次董事会审

1

议 ;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性发展。

3.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卫平、徐国风、徐斌进行了回

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

独立董事:姜峰、卫建国、符启林

2016年8月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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