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北京文丰
天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手
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三、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 、符启林 、 姜 峰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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