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六届十
四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景学宝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景学宝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签字: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郝日明
二○一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