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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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6-045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39);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8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五楼

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先保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1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2,64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9,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2,613,9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0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2,613,9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4.4604%。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合肥华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拟新建洽洽工业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82,993,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753,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关联方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一致行动人新疆华元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电商物流中心(洽洽工业

园)项目的议案》;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坚果分厂(洽洽工业园)

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285,025,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1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5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5%。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285,025,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1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5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5%。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3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同意 285,025,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1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5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5%。

(九)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85,025,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1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5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5%。

(十)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

案》;

4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募投项目新疆原料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

行调整的议案》;

同意 285,03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6,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00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夏慧君律师、朱晓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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