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
马”) 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为上海天马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
展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上海天马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据此,同意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
海天马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 谢汉萍 陈泽桐 陈菡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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