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民生控股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既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又支持了子公司的资金周转需要。本事项
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慧 中 鲁 桂 华 陈 汉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