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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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应由负责处理该重大事件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信

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及

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做出说明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公司在媒体刊

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进行登记,相

关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八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牡丹江

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备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未经

授权批准或没有合理依据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向外部使用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

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六日

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恒丰纸业 公司代码:60035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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