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6-075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媒体报道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16】09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有关媒体报
道事项的问询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66),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
复如下:
一、媒体报道称,根据公司副董事长陈国中提供的 2016 年 4 月签署的《关
于确认中毅达股票份额的协议书》,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晓阳或已将其持有的大申
集团股权分别进行转让和质押,大申集团账户已收到 3000 万元“大申集团股权
转让诚意金”。该协议书还显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应根据收购方要求辞职,
何晓阳作为中毅达法律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将相关对中毅达公司的权利以不可撤
销委托方式授权协议签署者指定人员行使。而自 2016 年 5 月起,公司多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继辞职。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申集团其他股东核实并说
明是否已将大申集团股权转让给相关方,或是否存在转让大申集团股权的意向;
如未转让或不存在转让意向,请说明是否存在将相关权利授权其他人行使的安排。
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根据目前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
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回复:
就贵司 2016 年 8 月 2 日发来的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关于说明是否已将大申集团股权转让给相关方,或是否存在转让大申集
团股权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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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将持有的大申集团股权转让给相关方,也不存在转让大申集团股权
的意向。本人持有大申集团 50.56%的股权,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关于是否存在将相关权利授权其他人行驶的安排。
本人不存在将持有的大申集团 50.56%股权的相关股东权利授权其他人行
使的情况。
三、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未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进行人事安
排,从未对上市公司的人事安排进行干预。
大申集团及其股东回复:
就贵司于 8 月 2 日发来的问询函,我方说明如下:
我司已将问询函发至各股东,除股东陈国中、陈碰玉未回复我司,其他股东
何晓阳、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公司、任鸿虎均已作出答复。
一、股东何晓阳、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如下:不存在将大申集
团股权转让给相关方,也不存在将大申集团股权转让的意向,不存在将相关权利
授权其他人行使的安排。
二、股东任鸿虎回复如下:不存在将大申集团股权转让给相关方,也不存在
将相关权利授权其他人行使的安排。任鸿虎曾于 2016 年 3 月期间与意向方洽谈
股权转让事宜,拟将持有的我司 8.667%股权进行转让,并由意向方支付了诚意
金。但因双方在转让价款、交易条件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最终任鸿虎持有的我司
股权未实际发生股权转让。任鸿虎未将相关权利授权其他人行使。
三、截至目前,我司股权情况如下:
1、我司股东陈碰玉、陈国中分别持有我司 3.333%和 9.7768%股份。2015 年
4 月 29 日,陈碰玉和陈国中分别将其持有的 3.333%和 9.7768%股份质押给股东
何晓阳;
2、我司股东何晓阳持有我司 50.56%股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
年 6 月 6 日,何晓阳将其持有的 20.2230%质押给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 30.3346%质押给深圳市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我司股东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我司 27.6656%股权。2016 年
6 月 6 日,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11.0663%质押给贵州贵台
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16.5993%质押给深圳市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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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司股东任鸿虎持有我司 8.667%股权。2016 年 6 月 27 日,任鸿虎将其
持有的股权 8.667%质押给陈飞霖。
公司回复:
近期新任董事会成员是经董事会推荐,拥有丰富的会计、法律、证券事务、
业务等方面的长期从业经历,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或对公司在新疆、贵州将
来拓展当地业务有益。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回复,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二、媒体报道称,公司新聘的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技系”
和成清波有关联。从公司披露的新聘人员简历来看,新聘人员与公司主营业务(园
林工程及销售苗木业务)、主要经营场所(2015 年度营业收入全部来自福建地
区)和注册地(上海)的关联度较小。请公司核实并说明提名相关人员出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考虑,并请新聘相关人员说明是否与“中技系”和成
清波有关联。
公司回复:
因公司 2015 年年度经营业绩未达预期,公司前任部分董、监、高辞职,新
任董、监、高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具体如下:
董事:
1、沈新民先生从大学毕业后就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拥有丰富的审计、评估
方面经验,对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有益,沈新民先生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的需要。
2、李春蓉女士有十多年上市公司证券部经历,拥有丰富的证券事务日常工
作经验,李春蓉女士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的需要。
3、方文革先生对新疆当地环境熟悉,公司已投资设立新疆全资子公司,对
公司在新疆拓展业务带来便利,方文革先生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4、庞森友先生生在对新疆当地环境熟悉,公司已投资设立新疆全资子公司,
对公司在新疆拓展业务带来便利,庞森友先生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独立董事:
1、赵金鹏先生长期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任律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可
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客观的建设性意见,更
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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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名旭先生,注册会计师,博士学历,对财务管理学、会计学有深入研
究,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客观的建设性意
见,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张伟先生长期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任律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可以利用
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客观的建设性意见,更好地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常姗姗女士大学毕业至今长期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具有丰富会计方面
工作经验,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客观的建
设性意见,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
1、张秋霞女士对贵州当地环境熟悉,公司已投资设立贵州全资子公司,对
公司在贵州拓展业务带来便利,认为张秋霞女士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2、马文彪先生对新疆当地环境熟悉,公司已投资设立新疆全资子公司,对
公司在新疆拓展业务带来便利,认为马文彪先生的工作经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3、朱镇义先生长期从事会计工作,拥有丰富的审计、评估方面经验,目前
担任公司内审部主管,对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有益,认为朱镇义先生的工作经历
符合公司的需要。
相关人员回复:
公司就新任董、监、高是否与“中技系”和成清波有关联,已发函相关董、
监、高,回函均明确表明与“中技系”和成清波无关联关系。
三、媒体报道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生产管理非常混乱。鉴于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全部来自厦门中毅达,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厦门中毅达目前经营
管理的实际情况,并分析 2014 年年初至今厦门中毅达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及原因。
公司回复:
1. 厦门中毅达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目前厦门中毅达已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原先
分布在广东、福建的 32 个苗圃进行统一整合,建立起区域场长负责制,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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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苗圃划分为三个片区,每个片区由区域负责人进行管理,下属苗圃场长对区域
负责人负责。
厦门中毅达对资金费用活动、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管
理及合同管理方面都严格遵循内控制度的要求,对业务流程实行制度化、正规化
管理,坚决杜绝个人行为。
2. 厦门中毅达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原因
2014 年度,厦门中毅达营业收入 5,098.89 万元,净利润-271.70 万元。2015
年度销售收入同比 2014 年增加 1617.8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同比 2014 年增
加 291.94 万元。
2015 年度,公司在规范厦门中毅达治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
提高了其的管理水平。2015 年受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等,行业内市场
竞争加剧,我厦门中毅达 15 年承接的绿化景观工程规模较小,产值因此比上年
有所下降。但厦门中毅达积极开拓苗木销售市场,苗木销售比上年有显著增长,
实现了年度业绩的扭亏为盈。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1-3 月)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098.89 -271.70 6,716.73 20.24 435.59 4.13
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董事会决议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70)中要求相关方提供媒体报道中《合作协议》、《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三》和《补充协议四》的协议,公司已于 8 月 2 日发函给
相关方要求提供上述协议。大申集团及何晓阳《关于合同提供事项的回复》,具
体如下:
上述协议文本自签订之日起,我方协议文本原件副本均委托广东百朋律师事
务所保管。我方在收到贵司关于提供协议文本的要求后,要求协议文本保管方广
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将协议文本提供给我方。但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因资料保管员
因事外出,无法将文本提供给我方。
另,鉴于新闻报道所提及上述协议系陈国中提供,在我方暂时无法提供协议
文本情况下,请贵司敦促陈国中提供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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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协议,公司已于 8 月 2 日、3 日 4 日三次发函给董事陈国中先生,
至今尚未收到书面回复及提供协议文本。
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由大申集团有限公司无偿赠送给
上市公司,截止目前,上市公司拥有厦门中毅达 100%股权,其董事会成员均为上
市公司推荐,先后二任总经理均由上市公司委派。目前上市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四
份协议,但根据实际控制人的回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协议不会对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方面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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