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
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上半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的要求,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不影响
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6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
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关于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资金情况。
四、关于2016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取消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续贷继续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取消为维业达续贷继续提供担保的内容和审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取消为维业达续贷继续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同意公司取消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续贷继续
提供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维业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增加对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助额度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本次增加对控
股子公司维业达财务资助额度,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低
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财务资助事
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和相
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向维业达增加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额度。
独立董事
施 平 王庆康 庄松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