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 A、B 公告编号:2016-038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8月4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
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15:00至2016年8月4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
号利通广场45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战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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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通知刊登在2016年7月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66 人 , 代 表 股 份
1,168,625,12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2,090,806,126 股 的
55.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
1,059,323,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6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09,301,68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5.23%。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1,142,074,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62%。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034,577,30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
代表股份107,497,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4%。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B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9 人 , 代 表 股 份
26,550,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4人,代表股份24,746,141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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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股份的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1,8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认购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68,306,0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97%;反
对3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03%;弃权0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141,882,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7.71%;反
对19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02%;弃权0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6,423,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2.26%;反对
126,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01%;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姚继伟 叶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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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关于召开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召开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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