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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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63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证人”)于 2016

年 8 月 3 日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债权

人”)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

于2016年5月就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2016年第二批资金

8,200万元。根据相关要求,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

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

四川省分行”,“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贷款经办分行)向本次专项建设基

金在内江的承贷主体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

“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专项用于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

产车间项目建设。

2、根据国开行四川省分行的要求,内投集团作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

借款人,已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委托人)及国家开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5110201606100000594)。2016年8月4日,国开发展基金已将上述8,200万

元的资金存入内投集团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后续,金鸿曲轴还需与内投

集团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

3、国开发展基金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实际债权人,而金鸿曲轴为

实际用款人,按照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对此项目贷款的要求,本公司于2016

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

(511020160610000059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4、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七届八次董事

会及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即本公司就上述专项建设基金事项为金鸿曲轴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8,2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 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2999344F

8、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

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

(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

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9、股权结构:

10、资产及经营状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 58,864.91 万元,负债总

额 37,130.28 万元,净资产 21,734.6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3.08%;营业收

入 72,723.62 万元,利润总额 6,182.77 万元,净利润 5,203.94 万元。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金鸿曲轴资产总额 62,469.43 万元,负债总额

39,457.75 万元,净资产 23,011.6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3.16%;营业收入

15,194.64 万元,利润总额 1,474.54 万元,净利润 1,277.06 万元。该部分数

据未经审计。

11、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保证合同双方

(一)债权人

1、企业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注册号:110000019744606

3、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国家开发银行

5、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6、注册资本:5,000,000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 年 8 月 25 日

8、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

1、企业名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2014XY

3、类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 所: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颜广彤

6、注册资本:451,621,156 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7 年 6 月 23 日

8、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销

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工程机械、电子设备、金属材料、汽车

装饰材料、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二手车收购、销售;汽车、机械设备租

赁;汽车保养技术咨询服务;制造、销售:柴油机、柴油机发电机组、柴

油机配件、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汽车配件、摩托车、筑路机械及柴

油机为动力的农用机械、柴油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批发、零售及代购

代销;制造、销售:集成电路、晶元、电脑及附属设备、电脑软件技术开

发及晶元研发、检测;出口本企业自产的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网络产品、

计算机外部设备、机械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制造和销售塑料制品;建筑

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批发与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不含消防器材)、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煤炭及其制品、铁矿石、

铁矿粉;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各类商品和技术,凭许可证经营。)

(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8,200

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7年(即从2016年8月4日至2023

年8月4日止)。本公司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

2、保证的方式: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1)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

产、经营其业务;

2) 保证人不存在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和正常业务经营的诉讼或仲裁;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4) 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5)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5、保证人的义务

1) 保证人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债权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2) 保证人应及时提交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3) 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

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4) 保证人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50%以上的,应事先

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5) 保证人如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产权

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30天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

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6) 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其最近年度财务

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70%,应事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7) 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1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债权人备案;

8) 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9) 因国家政策变化,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宽限期内提前还款利率进行

调整的,保证人同意继续为调整后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债权人发

出《提前还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后5个营业日内予以盖章确认并将回执送达

至受托人经办分行。保证人未在指定日期内确认并送达回执的,并不影响

其按照调整后的宽限期内提前还款利率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6、违约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在本合同“保证人的陈述和

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均构成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

人应予赔偿。

7、争议的解决: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在主合同签署地(成都)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

保风险可控;金鸿曲轴本次获得的8,200万元的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使

用期限(7年)较长,且年利率仅为1.2%,可充分缓解金鸿曲轴的资金压力,

为其后续的业务提升提供资金支持;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200万美元及13,9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金额

8,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就金鸿曲轴拟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事项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因尚未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因此该笔担保额不包含在内),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12月31日)的27.85%。因历史原因,

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本金为200万美元及3,700万元人

民币,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

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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