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六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需求而修订公司章程。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
时,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同时,依据公司修订章程的相关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
经营范围等进行相应变更。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上述审议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详细阅读了董事会议案、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
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前期投入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本
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不违反公司在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置换行为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5 亿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
金额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