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独立意见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北方创
业”)五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将审议公司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及解除相关协议的相关议案,有关会议资料已
提前提交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相关
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将原拟纳入重组范围的标的资产即北方风雷集团所持山西风
雷钻具100%股权调整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并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的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由于上述方案调整,本次重组交易相关方一致同意解除相关协议,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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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 文 梁晓燕
年志远 孙明道
鲍祖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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