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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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 2016-011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红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0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6,472,983,003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4,729,830.03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人民币;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1 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0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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