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53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 京能 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 元(含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劵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放现金
红利 2.0 元 (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已经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7 月 5 日的《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现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下称:全体登记股东)。
2、公司 2015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617,320,954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2.00 元(含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股(含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股(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股(税后)。
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将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股。
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 0.20 元/股(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公司前三大股东(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
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它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
资金账户。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5666995
传真:(010)8521861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报备文件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