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6-058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 号)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2,477,876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28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592,477.87 元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407,521.41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 110ZC04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格力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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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珠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下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拱北 2002020329100297345 0.00
支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
680001230900002628 0.00
格力地产股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
809880100001403 0.00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横琴 80020000008843513 2,942,999,999.29
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开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我公司)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即“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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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俊炜、席红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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