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创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上交所 201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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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重字[2016]第 0033 号

二零一六年八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重字[2016]第 0033 号

致: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16]第0017号)(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6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重字[2016]第0033号)(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具

有相同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

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反馈意见》第2项:“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各

投资项目均履行了备案和环评程序,一机集团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环保及新能

源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涉及环保和新能源产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高于上市公司补流测算结果。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除申请

材料披露的政府审批和备案程序外,本次交易募投项目是否还需要履行其他政

府审批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披露相关进展及是否存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次交易募投项目已履行的相关政府审批/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 环评审批情况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

《关于内蒙古一机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新型变速器系列产品产

新型变速器系列产 新型变速器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

1 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品产业化建设项目 备案的通知》(青经科信审批字

的批复》(包环管字[2016]66

[2015]19号)

号)

《关于<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 限责任公司新建军贸产品生产

军贸产品生产线建

2 投资项目备案证》(晋发改备案 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设项目

[2015]159号) 的审批意见》(杏环审批[2016]3

号)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

公司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 限公司综合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3 综合技术改造项目

知》(青经科信审批字[2015]18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包

号) 环管字[2016]75号)

《关于<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

《关于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

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改造建设

4 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任公司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备案的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通知》(杏经信发[2015]33号)

意见》(杏环审批[2016]101号)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4X4轻型战术车产 包头市青山区环保局《审批意

5 公司4X4轻型战术车产业化建设

业化建设项目 见》(青环报告表[2016]14号)

项目备案的通知》(青经科信审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批字[2015]15号)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环保及新能源配套 公司环保及新能源配套设施生产 包头市青山区环保局《审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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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生产建设项目 项目备案的通知》(青经科信审 见》(青环报告表[2016]13号)

批字[2015]17号)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外贸车辆产业化建 公司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备 包头市青山区环保局《审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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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 案的通知》(青经科信审批字 见》(青环报告表[2016]12号)

[2015]16号)

经核查,本次交易募投项目已全部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项目备案,并取得了

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不需要履行其他政府审批程序。

二、关于《反馈意见》第4项:“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设置了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并且已于首次停牌后将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底价由14.32元/股调整为10.33元/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发行

底价调整机制及调整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的触发

条件,公司是否有进一步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答:

(一)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前述调整机制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方案中原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价机制作为本次交易方案的组

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北方创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结合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情

况,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90%且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016年7月18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2016

年8月3日,北方创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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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如下:

“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北方创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

势,结合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情况,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

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定价基准

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和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

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

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

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方案中,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亦符合相关规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8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2016年8月3日,

北方创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根据本次变更后的

调价机制及目前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

格现调整为:本次配套募资项下的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5月16日),调整之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底价为10.33元/股,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调价基准日(2016年5月16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3284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

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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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

整。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原股份发行数现调整为:“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0亿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

数量不超过193,610,824股。其中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中兵投资、北方置业将参

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不超过50,000万元,

如按照调 整后 的 10.33 元/ 股的 发行底 价计 算,拟认 购的 股份数 量为不超过

48,402,710股,确保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关联方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

经核查,北方创业本次交易关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调整情况

已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调整前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符合相关规

定。北方创业已根据二级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符合调价机制的要求。公司无进一步调价安排。

三、关于《反馈意见》第5项:“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商务部进行

经营者集中审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

展情况。如尚未取得,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作风险提示,明确在取得批

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2016年4月21日,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

项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书面申报材料。2016年7月19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出

具《立案通知》(商反垄立案函﹝2016﹞第199号),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

集中申报予以立案。截至目前,相关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尚未取得商

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已取得商务部《立案通知》,

但是,能否通过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尚存在不确定性,通过审查的时间也存

在不确定性。北方创业已承诺,在通过商务部审查之前不会实施本次重组,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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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因无法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而无法实施本次交易的

风险。

四、关于《反馈意见》第6项:“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了涉密信息脱密处理或者申请了涉密信息披露。请你公司:1)进一

步明确重组报告书中豁免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涉密相关信息的具体章

节,并补充披露相关原因、依据,以及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2)补充披露

是否需要向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如是,披露豁免具体情况。3)补充

披露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及中介机构对

上述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豁免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相关信息的依据及批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实施条例》、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

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

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工作。

根据《国防科工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

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08﹞702号)的规定,北

方创业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请示》,国

防科工局出具了《国防科工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信息豁免

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2016]472号),对北方创业重大资产重组信

息披露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此,本次重组涉密信息披露已经取得有权机关的核准或批准,真实、合法、

有效。

(二)公司向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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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

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上市公司根据

对该项目相关信息的判断,属于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根据上述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本次豁免披露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

此外,针对未来上市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上市公司已制定

并公告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三)中介机构及人员涉密核查情况

1、中介机构及人员涉密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

[2011]356号)的要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

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咨询

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

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保

密培训证书》。

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具体如下表所

示: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 开展涉密业务 军工保密资格培训证书

机构

保密备案证书编号 人员 编号

何洋 ZX2016072186

中信证券 00155001

王凯 ZX2016011498

周延 ZX2015072347

本所律师 07151004

胡晓玲 ZX201507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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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 开展涉密业务 军工保密资格培训证书

机构

保密备案证书编号 人员 编号

张文荣 ZX2016041276

大华会计师 00163017

马玉婧 ZX2016061191

侯晓利 ZX2014111074

天健兴业 00132024

彭洁 ZX2014111073

2、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履行的核查过程

(1)项目进场前,对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保密培训,介绍了军工企业

涉密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进行现场调查应注意事项,现场工作严格遵守交易各方的

保密工作制度;

(2)开展涉密业务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及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相关主

体涉密载体管理规定、涉密场所管理规定、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等保密工作制度,未私留、带走任何涉密资料;

(3)开展涉密业务的相关人员查看了脱密处理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防专利证书以及正在申请的国防专利申请等相关

材料;实地查看了标的资产生产场所情况并访谈了相关人员;访谈了军品生产技

术、市场相关人员;抽查了交易标的脱密处理后产品生产报告及销售合同,走访

了各交易标的主要仓库并盘点了脱密处理后主要存货,访谈了各交易标的生产、

销售、市场相关人员;

(4)开展涉密业务的相关人员查看并统计了脱密处理后军品业务销售及采

购台账,抽查了脱密处理后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以及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

经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本次重组申请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已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防科工局的批复进行了豁免披露或者通过代称、打包、汇总

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脱密处理后的信息与一机集团及北方机械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重组报告书中豁免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涉密相关信息已经取

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北方创业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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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息披露豁免程序。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备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且对涉密信

息的核查程序完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关于《反馈意见》第7项:申请材料显示,一机集团为轮、履两大系列

装甲车辆的供应商,拥有军工类产品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资质。重组完成后,北

方创业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

产经营所需资质。北方创业在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期间,一机

集团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在资产交割至北方创业获得相关资质之前的过渡

期间,北方创业将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上述生产经营资质重新申请的条件、期限。2)过渡时期采取的北方创业将通过

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如是,补充披露风险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生产经营资质重新申请的条件、期限

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后,上市公司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

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证书》等军工类产品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

根据目前一机集团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涉及的业务及相关规定,申请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需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装备承

制资格需满足《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申

请保密资格需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申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需持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

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

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本次交易方案,重组完成后,北方创业将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北方创业在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产经营

所需资质期间,一机集团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在资产交割至北方创业获得相

关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北方创业将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具体

合同签订将采取一机集团签署后委托北方创业生产或一机集团、北方创业与用户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共同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处理,待北方创业取得军工类产品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资

质后,由北方创业与用户直接签订合同并交付。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国防科工局批准,前述过渡期间军品业务资质的相关安排

已获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机集团军品生产相关

的专业技术人员、资产、技术及工艺均将完整进入上市公司;此外,上市公司也

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保密管理制度。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具备申请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本次重组完成后北方创业申请办理相关军品生产资质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一机集团已补充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助北方创业依法启

动军品业务相关资质的申请,该承诺函出具之日(即2016年8月4日)起三年内办

理取得军品业务相关资质。此外,一机集团也已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机集

团将积极协助北方创业申请办理并获取军品业务相关资质,不会对过渡期间北方

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收取任何费用。

(二)过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合规性以及

风险应对措施

1、重组后上市公司办理军品业务资质符合法律要求,资质办理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根据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军工

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

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述

规定,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机集团军品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进入到上市

公司北方创业,国家将对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重组后上市公司办理军品业务资质符合法律要求。

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机集团军品生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资产、技术及工

艺均将完整进入上市公司;此外,上市公司也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保密管理制

度。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将具备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本次重组

完成后北方创业申请办理相关军品生产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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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过渡期间方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本次交易方案,重组完成后,北方创业将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北方创业在申请办理上述产品生产经营

所需资质期间,一机集团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在资产交割完毕至北方创业获

得相关资质之前的过渡期间,北方创业将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

截至目前,国防科工局已正式批准本次重组相关的军工事项,前述过渡期间北方

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方案已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3、上市公司办理军品业务资质风险应对措施

虽然重组后上市公司办理军品业务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资质办理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且过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方

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北方创业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军品业务资质的取得仍存

在不确定性。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机集团已补充承诺,本次重组

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助北方创业依法启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该承诺函出具

之日(即2016年8月4日)起三年内北方创业办理取得军品生产资质。在过渡期间,

一机集团允许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军品业务相关资质开展业务,并将积极协助

北方创业申请办理并获取军品业务相关资质,不会对过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

集团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收取任何费用。若上述军品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

部门发文禁止,且北方创业届时尚未取得军品业务的相关资质,由此导致上市公

司遭受损失的,一机集团将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重组后上市公司办理军品业务资质符合法律要求,资质办理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过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的

方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一机集团已补充出具承诺,协助北方创业三

年内办理取得军品生产资质,并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取得军品业务资质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一机集团已补充出具承诺,协助北方创业三年内办理取得军品生产资质。如

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军品业务相关资质开展工作的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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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禁止且北方创业届时尚未取得军品业务的相关资质,一机集团将对上市公司遭受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北方创业办理军品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过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的方案已经获得行业

主管部门同意,符合规定。

六、关于《反馈意见》第8项:“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1月,原北方机械

采取派生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北方机械(存续主体)和北方机电(新设主体)。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北方机械存续分立的原因、背景、履行的内部和外部批

准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2)存续分立具体实

施情况以及对北方机械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北方机械存续分立的原因、背景、履行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程序以及是

否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兵器工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本次重组拟将原北方机械军品业务资产注

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综合竞争力。

北方机械分立前,其业务包括军品业务和民品业务,军品业务由北方机械母

公司直接运行,民品业务包括汽轮机、拆炉机、永磁电机和后勤三产业务,民品

业务通过北方机械下属企业运营。其中:通过山西中北能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主

要经营资产租赁、三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通过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

司主要经营永磁同步电动机的研发和生产;通过山西诺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汽轮机、拆炉机等能源机械产品。

考虑到原北方机械非军品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同时与军品业务无关联性,本次

交易前,原北方机械与军品资产无关的民品资产及其他辅业资产进行剥离。为确

保原北方机械军品资产、业务及人员的完整性以及军品业务相关资质的延续性,

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综合竞争力,一机集团在本次重组前对北方机械进行存

续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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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北方机械存续分立已取得了兵器工业集团《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设立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和山西北方机电有限公司的批复》

(兵器发展字[2015]498号),履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公告及债权人通

知程序。分立后的北方机械100%股权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已取得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6]352号),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存续分立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对北方机械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存续分立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北方机械控股作出北方机械分立决定;

2、北方机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山西日报》进行分立公告;

3、北方机械履行债权人通知手续;

4、北方机械取得山西省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5、新设主体北方机电取得山西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6、北方机械及北方机电已按照分立方案完成账务处理并各自独立经营。

分立后的北方机械保留全部与军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派生分立的北方

机电承接原北方机械民品业务及辅业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具备

各自独立运营能力。

存续分立事项将原北方机械与军品资产无关的民品资产及其他辅业资产从

北方机械主体分立出去,有利于北方机械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军品相关业务,有

利于提升北方机械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对其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不

会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北方机械存续分立已履行内部和外部批准程序,北方机械存续分立

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立后的北方机械具备独立运营能

力,存续分立有利于北方机械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军品业务,对北方机械的生产

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未产生不利影响。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关于《反馈意见》第9项:“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

在装甲车辆和火炮等防务装备领域同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

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本次交易没有新增上市公司与兵器

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除兵器工业集团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

晋西车轴在铁路车辆业务方面与北方创业存在一定产品重叠之外,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表述是否妥当及依据。如

否,请调整更正。2)结合本次交易后的业务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

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并充分说明理由,及对新增同业竞争的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关于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表述调整

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中,哈尔滨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的产品包括部分装甲车辆,但其产品类型、主要用途以及使用部队种类和功能

均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的装甲车辆不同;此外,哈尔滨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火炮防务产品,其产品类型、火炮口

径及用途均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的火炮不同。防务装备下游市场较为单

一,主要为军方,并非市场化产品。对于军方用户而言,不同军种需要的产品之

间不存在替代性,也并不影响各自的业务空间,因此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装甲

车辆和火炮等防务装备领域同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或单位)不构成同业

竞争。

经进一步核查,鉴于军工业务以及军品产品装备部队的特殊性,上述“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表述应调整为“不构成同业竞争”。与此同时,针对上述

表述的调整,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兵器工业

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未来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兵器工业集团

同时修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为: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西车

轴”)在其主营业务铁路车轴的生产销售外,还从事与北方创业相类似的铁路车

辆生产销售业务,其铁路车辆产品同北方创业铁路车辆产品存在部分重叠。但鉴

于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的铁路车辆业务在本次重组前已经成型,历史上北方创业

和晋西车轴均拥有较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性,本公司从未利用且今后

也不会利用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最终控股股东的地位给任何一方从事铁路车辆

业务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因此,北方创业及晋西车轴铁路车辆业务各自发展并不

会损害北方创业及其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间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重组并未新增北方创业同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他下属公司之间

的同业竞争。

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

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

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此外,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

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努力促

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上市

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并未新增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原有的铁路车辆、结构件、铸造、车

辆弹簧的生产和销售外,还由于相关标的资产的注入,新增装甲车辆、火炮等防

务装备的研发及制造的生产制造。

兵器工业集团下属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晋西车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西车轴”)在其主营业务铁路车轴的生产销售外,

还从事与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相类似的铁路车辆生产销售业务,其铁路车辆产

品同北方创业铁路车辆产品存在部分重叠。但鉴于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的铁路车

辆业务在本次重组前已经成型,历史上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均拥有较好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性,兵器工业集团已承诺从未利用且今后也不会利用作为北

方创业和晋西车轴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给任何一方从事铁路车辆业务带来不公平

的影响。因此,北方创业及晋西车轴铁路车辆业务各自发展并不会损害北方创业

及其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新增的主营业务包括注入标的资产所涉及的装甲车辆、

火炮等防务装备的研发及制造的生产制造,兵器工业集团以及兵器工业集团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间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

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因此,本次重组并未新增北方创业同兵器工业集

团及其他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中注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

其他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兵器工业集团间接控股

的上市公司晋西车轴在铁路车辆业务方面与北方创业本次交易前原有的铁路车

辆业务存在一定产品重叠之外,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交易没有新增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兵器工业集团、一机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

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装甲车辆和火炮等防务装备领域同兵器

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

产主营业务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

交易完成后,除兵器工业集团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晋西车轴在铁路货运车辆业务

方面与北方创业本次交易前原有的铁路货运车辆业务存在一定产品重叠之外,本

次交易没有新增上市公司与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兵器工

业集团、一机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八、关于《反馈意见》第10项:“申请材料显示,一机集团正在受让北奔重

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两宗土地,相关土地权属变更工作正在进行中。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土地权属变更工作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以及对本次重

组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截至目前,一机集团已向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两宗土地

的转让款项,且上述土地权属变更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一机集团持有上述两

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包国用(2016)第400021号、包国用(2016)

第400022号),拥有上述两宗土地的完整权利。

经核查,一机集团受让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两宗土地的权属变更

工作已完成,一机集团依法拥有上述两宗土地的完整权利,对本次重组不会造成

影响。

九、关于《反馈意见》第11项:“申请材料显示,一机集团本次拟注入的专

利资产中存在共有专利资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涉及的共有专利权注入是否已

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次交易中,一机集团拟注入北方创业的非国防专利资产中存在2项共有专

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有效期至

一机集 一种合金钢及用

1 团、钢铁 此种钢制作扭力 发明 ZL201310374101.0 2015-09-02 2033-08-25

研究总院 轴的方法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机集 一种螺栓组连接

2 团、北京 的预紧力测量系 发明 ZL201310235117.3 2015-2-18 2033-06-13

理工大学 统及方法

截至目前,2项共有专利权已分别取得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理工大学出具的

《关于专利权共有人变更的同意函》,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理工大学分别同意一

机集团将上述两项专利转让给北方创业,同意上述专利权共有人中的一方由一机

集团变更为北方创业,并将在北方创业办理专利权共有人变更的过程中给予支持

与配合。

经核查,本次重组注入资产涉及的共有专利权已经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十、关于《反馈意见》第12项:“申请材料显示,山西风雷钻具经北方集团

授权免费使用注册商标,合同有效期为5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商标许

可使用协议的主要内容.2)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协议效力的影响。3)该等商标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相关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主要内容

山西风雷钻具经北方风雷集团授权免费使用的2枚注册商标系山西风雷钻具

与北方风雷集团共有,该等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别 商标名称/图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山西风雷钻

1 具、北方风雷 4558760 7 2008-1-21 2018-1-20

集团

山西风雷钻

2 具、北方风雷 304480 7 2007-12-10 2017-12-9

集团

2016年4月6日,山西风雷钻具与北方风雷集团签订《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

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风雷”(注册号:4558760)、“金山”(注册号:304480)2枚注册商标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北方风雷集团和山西风雷钻具共同所有,根据北方风雷集团整体业务安排,北

方风雷集团不再从事石油钻具业务,石油钻具生产经营由山西风雷钻具进行。北

方风雷集团同意上述商标由山西风雷钻具独占使用,并不会就此向山西风雷钻具

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承诺不再使用该2枚商标。商标独占使用期限自2016年4月至

2021年4月。合同有效期内,除山西风雷钻具明确要求撤销外,北方风雷集团不

撤销或解除《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山西风雷钻具要求

继续使用的,北方风雷集团应与山西风雷钻具按照当前条款续签《商标独占许可

使用合同》。北方风雷集团承诺配合山西风雷钻具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工作。合同

期满前30天内,如山西风雷钻具未向北方风雷集团出具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

同,则本合同自动延期5年。

鉴于上述2枚商标已分别于2014年12月及2015年11月从北方风雷集团单独所

有,变更为山西风雷钻具、北方风雷集团共有,山西风雷钻具已成为上述商标的

共有人。上述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实质系北方风雷集团作出的同意山西风雷钻

具独占使用该等商标的承诺。

(二)本次重组不会影响上述许可协议效力

根据《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除山西风雷钻具明确

要求撤销外,北方风雷集团不撤销或解除《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

期届满,如山西风雷钻具要求继续使用的,北方风雷集团应与山西风雷钻具按照

当前条款续签《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本次重组不会影响上述许可协议效力。

(三)该等商标共有事项不会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2枚商标为北方风雷集团和山西风雷钻具共同所有。本次重组前,北方

风雷集团已停止其石油钻具业务,并通过协议约定上述2枚共有商标由山西风雷

钻具免费独占使用,2枚商标共有事项不会对山西风雷钻具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按照原重组方案亦不会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根据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山西风雷钻具不再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

市公司,因此,山西风雷钻具该等商标共有事项不会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北方风雷集团同意山西风雷钻具独占使用的2枚注册商标系双方共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所有,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该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

重组不会影响该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根据调整后的重组方案,

山西风雷钻具不再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该等商标共有事项不会对重组后

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关于《反馈意见》第13项:“申请材料显示,一机集团尚未取得部分

拟转移债务债权人的同意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同意函取得的进展情况。2)

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日。3)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

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

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4)对上述债务的处理方案,说明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

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答:

(一)债权人同意函取得的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一机集团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与一

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相关的债权债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随业务转入北

方创业,就相关债务的转移事项,一机集团需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截至评估基

准日,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拟转入负债共513,875.60万元,主要为短

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应付票据等,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短期借款 21,500.00

应付票据 74,835.26

应付账款 186,314.69

预收款项 185,680.28

应付职工薪酬 74.41

应交税费 3,532.00

其他应付款 1,005.27

流动负债合计 472,941.90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金额(万元)

专项应付款 40,933.69

非流动负债合计 40,933.69

负债合计 513,875.60

截至目前,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已偿还完毕;预收款项已全部结转收入;应

付职工薪酬已支付完毕;应交税费已缴纳完毕;其他应付款已支付完毕;专项应

付款全部为国拨资金,一机集团已经与上市公司在《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约定,该等专项应付款随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

债进入北方创业,根据经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本次交易方案,该等专项应付款的转

移不存在障碍。除此之外,一机集团已向全部应付账款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通

知,已取得应付账款债权人同意函的金额为183,455.60万元,占所有应付账款金

额的98.47%。

截至目前,一机集团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所涉及债

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被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一机集团将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相关

债权人积极沟通以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的同意或应债权人要

求清偿或提供担保。根据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签署的《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在交割日尚未获得债权人同意

转移的债务,该债务将由一机集团按照原协议之约定继续对债权人履行,一机集

团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后5日内向北方创业主张权利,北方创业在接到一机集

团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一机集团予以偿还。

根据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签署的《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中的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

资产及负债涉及的一机集团债权,因本次重组实施将导致该债权变更为北方创业

享有,故一机集团将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如对应的债务人在交

割日后仍向一机集团偿还债务,则一机集团将通知该等债务人向北方创业清偿债

务,或接受相关债务人清偿后,将相关款项再行交付北方创业。

(二)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日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目前,截至评估基准日未获得同意的应付账款共277笔,金额为2,859.09

万元,占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所有应付账款金额的1.53%,占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有

负债金额的0.56%。至今尚未偿付完毕的债务中,主要为应付供货商的设备款、

材料款及货款等,由于按合同约定未到付款期,或所供产品未验收等原因尚未偿

还完毕,一机集团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期到期之前偿付完毕。

(三)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情况

截至目前,一机集团尚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所涉及债

务转移的要求或权利主张,亦未被要求提前清偿相应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四)上述债务处理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及潜在法律纠纷

与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相关的债权债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随业

务转入北方创业。

一机集团已经与上市公司在《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

议》中约定,专项应付款将随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进入到北方创业,;

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本次交易方案,该等专项应付款的转移不存在障碍。

一机集团将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相关

债权人积极沟通以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的同意或应债权人要

求清偿或提供担保。根据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签署的《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在交割日尚未获得债权人同意

转移的债务,该债务将由一机集团按照原协议之约定继续对债权人履行,一机集

团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后5日内向北方创业主张权利,北方创业在接到一机集

团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一机集团予以偿还。

根据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签署的《北方创业向一机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中的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

资产及负债涉及的一机集团债权,因本次重组实施将导致该债权变更为北方创业

享有,故一机集团将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如有债务人在交割日

后仍向一机集团偿还债务,则一机集团将通知该等债务人向北方创业清偿债务,

或接受相关债务人清偿后,将相关款项再行交付北方创业。

经核查,除已经偿付完毕的负债外,一机集团已取得应付账款债权人同意函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金额为183,455.60万元,占所有应付账款金额的98.47%。截至目前,一机集团

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均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且尚

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金额较小,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签署的《北方创业向

一机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约定相关债务的

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处理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缔约方均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下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十二、关于《反馈意见》第22项:“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合

并口径)从关联方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金额分别为268,394.59万元和488,036.3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40.30%和56.55%。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向关联方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为121,070.02万元和168,483.97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16.15%和17.48%。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作价依据,并结合对第三方交易价格、市场可比价格,补充披露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

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答:

(一)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依据、公允性

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的关联采购占比较高,主要包括向上市公司下属的大

成装备采购装甲车辆整车的车体等部分,向上市公司下属的特种装备采购装甲车

辆相关的防务装备,以及向兵器工业集团下属的北方通用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河

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计算机应用技

术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二研究所等企业采购装甲车辆的发动机、相关武器

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向兵器工业集团下属的包头中兵物流有限公司采购钢板

等生产原材料。在将山西风雷钻具100%股权调整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后,

根据审计机构依照调整后的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出具的标的资产模拟汇总审计报

告,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向上市公司及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下属公司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04,315.22万元、137,555.79万元和14,110.09

万元,在整个关联采购中的占比分别为40.58%、28.26%和13.40%,本次重组的

实施将完全消除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该部分关联采购。

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的关联销售占比相对关联采购而言较低,主要包括向

上市公司下属的大成装备、特种装备销售相关军品配套产品或零部件,向兵器工

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销售相关军品的配套产品或零部件。在将山西风雷钻具

100%股权调整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后,根据审计机构依照调整后的重组标

的资产范围出具的标的资产模拟汇总审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

月,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72,515.48万元、86,446.99万元和10,683.58万元,在整个关联销售中的占比分别为

60.00%、51.37%和45.14%,本次重组的实施将完全消除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该部分关联销售。

兵器工业集团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工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

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

型国有企业,其性质非一般的市场主体,实际仍在履行国内陆军兵器工业管理职

能,并作为我国陆军兵器工业的主导力量,承担着我国陆军武器装备和三军毁伤

与信息化装备研制发展与生产的任务。标的资产主要产品为装甲车辆、火炮等防

务装备产品,由于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性和定点采购的特点以及行业技术、安全

要求,标的资产在该领域部分产品的上下游市场参与者是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

其他企业,这种关联交易是由防务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特点及军品配套的不可

分割特性决定的,有利于保障我国陆军兵器工业事业稳步发展,因此该等交易有

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此外,标的资产向兵器工业集

团下属的包头中兵物流有限公司采购钢板等生产原材料,主要系利用兵器工业集

团在装备制造行业的声誉与议价能力,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生产经营必需的、可靠

的生产原材料。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绝大多数与军品业务相关,其定价机

制均为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在将山西风雷钻具100%股权调整出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后,根据审计机构依照调整后的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出具的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标的资产模拟汇总审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标的资产(合

并口径)从关联方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金额分别为257,043.50万元、486,791.67

万元和105,324.13万元,其中与军品业务相关的并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

机制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52,546.50万元、450,817.85万元和102,544.94万元,

在整个关联采购中的占比分别为98.25%、92.61%和97.36%。2014年度、2015年

度和2016年1-3月,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

分别为120,852.60万元、168,294.05万元和23,665.16万元,其中与军品业务相关的

并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16,269.99万元、

166,704.06万元和21,817.80万元,在整个关联销售中的占比分别为 96.21%、

99.06%和92.19%。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主要定价模式为军品相关的审价、定价机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国防科研试制费拨

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军品

审价及计价办法、成本费用构成测算依据。标的资产军品相关的产品及零部件采

购、销售价格均系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产品精度、生产成本、产品形式

等因素进行由军方审价、定价。因此,标的资产与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并不能对

上述交易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关联交易发生利益输送。

除采用或参照军品相关审价定价机制的关联交易外,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

商品、接受劳务的定价依据和原则主要为以市场化定价为基础,基本为市场价或

优于市场价;标的资产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定价依据和原则主要也以

市场化定价为基础,基本为市场价;非军品相关部分的关联销售、采购价格均与

市场价格无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存在其客观必要性,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各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北方创业在重组前与标的

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消除,但上市公司因标的资产注入公司后导致合并范围扩

大以及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

在将山西风雷钻具100%股权调整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后,根据审计机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出具的上市公司2014年、2015年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

关联交易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重组前后关联交易的变化如下: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购买商品、接受

12,967.43 84,915.85 116,321.20 379,110.10 115,591.08 194,930.22

劳务(万元)

占营业成本比例

51.71% 45.91% 65.01% 42.80% 46.66% 25.96%

(%)

销售商品、提供

17,058.53 15,948.41 179,727.36 123,507.42 123,492.85 84,202.64

劳务(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72.72% 7.79% 89.76% 12.31% 41.39% 9.59%

(%)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采购、销售的比例均较本次重组前显著降低。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原为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与标的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不再作为关联交易,该部分关联交易的下降大幅降

低了关联交易比例。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还将涵盖装甲车辆等防务装

备的研发及制造。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还将涵盖履带式装甲车辆、轮式装甲车辆、

火炮等防务装备及相关零配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

为标的资产在日常经营中同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所产生的关联交易,其

中绝大部分关联交易系基于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性和定点采购的特点以及行业

技术、安全要求,而导致标的资产在该领域部分产品的上下游市场参与者是兵器

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其他企业,该等新增关联交易是由防务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管理

特点及军品配套的不可分割特性决定的,有利于保障我国陆军兵器工业事业稳步

发展,因此该等交易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

标的资产军品相关的产品及零部件采购、销售价格系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

法》、《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产品精度、生产成

本、产品形式等因素等因素进行由军方审价、定价。因此,标的资产与关联方之

间关联关系并不能对上述交易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关联方之间不会因关联

交易发生利益输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

司治理;一机集团及兵器工业集团均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函;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和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决策机制的情况下,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存在客观必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胡晓玲

周 延

年 月 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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